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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上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安上村代会二届四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

2007 年 7 月 1 日

   

第一条  凡本村村民和流入人口,都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   每个村民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儿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镇、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非法抱养子女。

第四条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享受村上制定的各项优待与奖励政策。

第五条   每个已婚育龄妇女要及时向中心户长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   全体村民要积极参加健康检查,已婚育龄妇女要自觉接受孕期保健和“三查”服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

  1. 流动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收违约金100 – 300 元;
  2. 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返乡“三查”或寄回孕检证明者,自村上书面通知之日起,每月收违约金300元。
  3. 生育后,满三个月无特殊原因未落实上环结扎措施者、无故不按时接受“三查”服务的育龄妇女,从村委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收违约金10元,直至落实为止。
  4. 批准二胎生育的对象,必须与村委会签订二胎定点分娩协议书,并在定点医院分娩,否则,收违约金500元。
  5. 收留外来无证怀孕及生育人员,三天以内不向镇、村计生部门报告者,收违约金500-1000元。
  6. 溺弃女婴、虐待生育女婴妇女者,经核查属实后,除追究法律责任外,收违约金1000元。
  7. 持证怀孕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流、引产者,收违约金1000元,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8. 实行出生、死亡信息申报制度。婴儿出生5天内不向村委会申报、人口死亡10日内不向村委会申报,收违约金50元。
  9. 出现计划外怀孕、又拒绝落实补救措施,收违约金2000元。
  10. 对违犯《婚姻法》和《省条例》非法抱养、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法规规定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2000元。
  •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漫骂独女户、双女户,利用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者,除当众检讨外,一次性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 照顾生育二胎的对象,应首选长期避孕节育措施,否则,收违约金1000元。

第七条  党团员、干部职工违犯本《村规民约》规定,除按本《村规民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倡导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新风尚,村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好媳妇”、“好公婆”和“十星级文明户”,在全村形成新型生育文化,努力提升全村政治文明。

 

村代会二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1. 关于安上村基本建设规划的建议
  2. 关于审议村代会特别会议决定的意见
  3. 关于出租原村部院子的建议
  4. 关于原水库复耕前的临时处理意见
  5.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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