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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盖房需要经县级建设部门审查

 

编者按:庄基地的审批和村民盖房,一直是农村的大事之一,不仅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和广大村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涉及到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邻里之间的关系及社会和谐。村里的这项工作长期以来处于无序状态,随意性很大。自2005年5月22日安上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庄基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的规定》之后,近两年来情况有所好转,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造成了许多潜在的问题。最近开始实施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村庄建设的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为我们依法治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条例。

    新华网陕西频道11月6日电(记者丁静 毛海峰)为规范农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陕西省近日实施《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要求村民建房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按照要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今后,凡是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部门还要求,各类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编制农村村庄规划,要遵循节约使用土地、便于生产生活、改善村容村貌、突出特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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