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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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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报告
 


关于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的决议


(2003年9月24日)

    村民小组的小组长,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的。小组长不仅为自己小组的村民服务,而且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本村和镇政府托办的各项任务。

    参照《村委会组织法》第9条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也应当给村民小组长适当补贴。

    为了保证小组长的补贴稳定、持续、适当,又考虑到“不脱产”、“劳动致富”、方便组长、方便村民等因素,安上村首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关于各村民小组增设“组长地”的决定。具体作法是:各村民小组在村庄附近,专门划出五亩耕地,称作“组长地”,谁当选小组长,“组长地”就是谁的。在职小组长通过自己的劳动,从“组长地”里获取受益,作为自己给村民服务的补偿。

    “组长地”免交承包费。在职小组长只能在“组长地”里耕种庄稼,搞“一年生”的养殖业;不许在“组长地”里栽种果树、育林、搭建长期和临时性建筑。小组长一旦卸任,必须在六个月之内交出“组长地”;逾期不交者,按每亩每料150元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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