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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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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上村首届村民代表会
    议的报告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补选村委会副主任、
委员的提议


(2003年9月22日)

    在安上村2002年12月10日举行的换届选举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安上村委会主任;后经镇政府同意,会计作为村委会成员,参加村委会的领导工作。

    有些村民认为,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主理村务,是县上和镇上的决定,目的是为了减轻村民的负担;虽说是两个人,也算是一个领导班子。有些村民则认为,安上村没有按《村委会组织法》办事,没有班子,应当在这次村民代表会议上补选副主任和委员的职位,健全村委会的领导班子。

    但是,《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根据这一规定,本次村民代表会议不能选举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原因有二:第一,不是村民直选;第二,没到换届时间。但是,《组织法》也没有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不能选举副主任和委员”。因此,许多党员和村民强烈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补选副主任和委员,尽快健全村委会的领导班子,其主要理由如下:

  • 政策和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安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本次会议上通过之后,要立刻付诸行动。村委会没有一个健全、得力的领导班子,就无法实现奔小康的目标。补选副主任和委员,是发展经济的需要,不能等到下届选举。
  • 《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也就是说,村委会领导班子至少要由三人组成。三人为众,三人才能组成一个班子。由一个人或两个人组成村委会,本身就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
  • 全国各地15年的实践证明,村民代表会议是行之有效的村民议事机构,事事通过全体村民会议决策,几乎是不可能的。各村庄几乎都有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村民常年外出打工,只在夏收和春节期间回来,而那时又不可能召开全体村民大会。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正是为了履行村民大会授权的义务和权利。
  • 村代会的代表是村民民主推选的,是能够代表绝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政治意愿的。由他们选举的村干部,无论如何也要比个别人圈定的村干部更可靠、更有群众基础。
  • 镇上规定,安上只能有三名村干部领取误工补贴,我们不会突破这个规定;当选的副主任和委员,可以是村民小组长兼任,也可以是不拿补贴的义务工作者。
  • 没有一个依法组成的村委会领导班子,就没有监督机制,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其结果反而会加重村民的负担,而不是减轻了村民的负担。
  • 《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只要村民代表会议依照《组织法》办事,认为补选副主任、委员既不增加村民负担,又能很好地带领村民奔小康,还加强了监督机制,上级领导机关是不会也没有理由来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遵照《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又鉴于以上七条理由,许多村民建议在本次村民代表会议上,补选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这一提议是否适当,能否实施,村党支部建议由安上村首届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在预备会议上再次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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