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来宾、村民代表:
安上村首届村民代表会议今天正式开幕了!这是安上村继土地改革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今天是安上人民最盛大的节日!
我们感到荣幸的是,午井镇的领导和省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今天的会议;中央电视台和省市新闻媒体的同志们,还有不远万里来安上义务服务的美国环球志愿者第97队全体成员,也出席了我们的会议。首先,请
允许我代表安上村全体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全体代表以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向远道而来的各位佳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村民自治体制在广大农村的普遍推广,是我国农村整合机制的一次巨大变革。村民自治是各阶层的农民群众,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表达自己利益和愿望的一种形式;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自治制度首先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早在1980年,广西的部分农村就出现了村民自治组织,中央政府及时作了肯定,并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发展,在1998年11月4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村民自治的实践。到目前为此,全国基本上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体制,并普遍进行了四至五届村委会选举;共有9万多个村民委员会、38万名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是在村民自主的基础上,在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逐步实施的。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又符合了国家政府的要求,是村民和政府互动的结果。
随着形势的发展,村民代表会议已成为我国广大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经常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村民代表不仅可以对村务提出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意愿,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力,而且可以将做出的决策,交村民委员会去执行,最终实现当家作主,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推动依法治村,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因为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性。村民代表是村民管理村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代言人,是村民派往乡村权力机构的光荣使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第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体现了组织上的民主性。村民代表的产生,是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主线来构造的,目的在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具体化,以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体现了职能上的权威性。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的授权下,不仅具有咨询、参谋的职能,而且具有权力和工作的职能。① 有决策职能:讨论决定本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② 有监督职能:对村委会成员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③ 有管理职能: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己的号召和带动作用,协助村委会管理某些村政、村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的职责之一,就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不是包办代替。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委会的自治作用,只有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后,村党支部要转变领导观念,创新领导方式,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委会各项职能落到实处。村党支部不能把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理解为“村里的事情,无论大小、巨细,都要由党支部说了算”。村两委会、全体党员和村民,都要彻底改变“党支部包揽一切村级事务,取代村委会工作”的领导观念和思想观念。村委会应依法履行在发展本村经济,管理本村集体财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办理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体现的基本职能。村党支部应当通过自己的工作,支持村委会行使对村民的管理、教育、服务方面的自治职能,保证村民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民主权利的实现。村党支部要做到:领导不包揽,指导不指责,支持不拆台。
代表同志们,这次村民代表会议将要讨论和通过的《安上村2003-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全村奔小康提出了令人鼓舞的目标。让我们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镇政府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让我们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率领下,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依法治村,发展经济,为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安上共同努力!